5月7日,丈夫余某同意离婚,罗艳和弟弟罗先生聊天中,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两个女儿
埋怨妻子没生男孩 曾多次对其施暴
5月25日下午9时许,安康市民罗先生拨打华商报热线求助,称其姐夫余某在家中将其姐姐捅至重伤。
据罗先生介绍,姐姐罗艳(化名)家住汉滨区五里镇五里社区,今年27岁。2009年,罗艳结识同乡余某并结婚,此后一直在上海打工,后育有两个女儿。罗先生称,余某读书不多,性格偏执,在外人面前还算和善,但一回到家就时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和孩子,“主要是抱怨姐姐没有给他生下儿子,孩子也非常怕他,有一次医生询问孩子身上的伤,孩子都不敢说出实情。”
“两年前,余某用锁链和木棒殴打我姐姐,此前我就劝她赶紧离婚,没想到姐姐的一再忍让换来的是他变本加厉。”在一份递交给法院申请离婚的材料中,罗先生写道,2015年9月27日,余某用锁链等击打姐姐,姐姐想逃离被其锁在家中,头部被其猛砸后昏厥。清醒后,姐姐向他发短信求救,罗先生报警并将其送到医院。材料中的照片显示,罗艳头颈部、胳膊、腰部有多处淤青。当地派出所确定此事属于家庭暴力案件,协调教育后,让双方自行离开。
罗先生介绍,由于两个孩子太小,姐姐放心不下,加上周围人都在农村,思想保守,也劝她不要轻易离婚。事后余某总是痛哭流涕不同意离婚,甚至向姐姐下跪并写下保证书,此后又故伎重演。姐姐的心软最终换来这样的悲剧。
捅伤妻子后欲跳楼 警方及时赶到将其拘留
2016年8月,余某夫妇回到安康老家,一直没找到工作的余某脾气更加暴躁。为维持生计,逃避丈夫的暴力,在罗先生劝导下,t他姐姐去江苏学习美甲,想回来开个店。5月初,余某突然打电话称同意离婚,让罗艳回老家办理手续,不料罗艳返回后对方又不同意,此后罗艳便一直在娘家居住。据了解,事发当天并无外人在场,余某告诉家人称是因为感情矛盾用家中水果刀将妻子捅伤。随后,家人将倒在血泊中的罗艳送往医院抢救。
5月26日早上,华商报记者来到安康市中医医院外科病房,经过十多个小时抢救的罗艳仍处在昏迷中,目前仍未度过危险期。据主治医生介绍,罗艳身上共有8处刀伤,双臂动脉被砍断后虽已接上,但由于伤及神经,加上失血过多,可能会落下残疾。
据当日出警的公安汉滨分局五里派出所一位民警介绍,5月25日下午6时30分,他们接警称辖区五里新村一栋四层民房内发生家庭暴力。经现场初步调查了解,余某与妻子因感情纠纷发生冲突,余某用家里的水果刀将妻子捅伤后,家属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
民警发现余某在自家四楼楼顶欲跳楼自杀,经劝解成功后,警方将余某带回接受调查,同时赶往医院查看受害人伤情。目前,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警方拘留,待受害者伤情鉴定出来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5月26日上午,罗艳身中8处刀伤,双臂动脉被砍断后失血过多,仍处在昏迷当中
律师: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严重者或被剥夺抚养权
“姐姐回安康前,曾发短信称已经下定决心离婚,但最放心不下的就是将孩子交由余某抚养。当时我告诉他余某冲动之下什么事都能做出来,一定要保护好自己。没想到还是出事了。”罗先生说,他们姐弟3人从小生活条件很差,二姐(罗艳)成绩不错,为了让他完成学业选择了外出打工,“我还没报答她们的恩情,现在就希望姐姐早点康复。”
律师介绍,如果该男子的行为一旦构成故意伤害罪,将根据具体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将子女交由有较严重家暴行为的人抚养,儿童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还可能学会用暴力表达情绪,进而走上用暴力解决问题的道路。因此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对于已查明的家暴情节较为严重者,不管其暴力行为是否针对儿童本人,法院都有可能对施暴人主张的子女抚养权不予支持。#p#分页标题#e#
律师介绍,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后,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当事人,警方处理后,可以对其出具告诫书。该告诫书作为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的证据。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