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拆迁,广州女子毕芳夫家七口人共分得八套安置房,其中,毕芳与丈夫、女儿分得三套,不料,在毕芳和丈夫离婚后不久,丈夫便病故,而婆婆则以一纸遗书将八套安置房全部据为己有,不许毕芳使用。无奈之下,毕芳只好告上法院要回其中一套房产。记者昨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涉案一套房屋归毕芳使用。婆婆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2006年6月,毕芳与丈夫朱严登记结婚。据毕芳回忆,婚后不久,她的户籍便迁入朱家,女儿出生后户籍也登记在夫家名下。夫家户籍上共有毕芳一家三口,以及公公、婆婆和两名小姑共计7人。
2009年7月,因政府拆迁,毕芳夫家七口人共分得八套房屋。2010年,毕芳向公公朱成支付了35000元购房款。经全家商量后,八套房屋由毕芳及其丈夫还有女儿三人共分得其中三套房屋,毕芳与丈夫便出资对这三套房屋进行装修出租。
2014年,毕芳与丈夫朱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5年,朱严及其父亲朱成相继病故。因涉案三套房屋租期届满,毕芳准备将房屋重新出租时,却受到前婆婆张红的阻挠。
毕芳认为,她具有认购其中一套安置房的资格。因与婆婆以及小姑多次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毕芳只好告上法院,要求涉案三套房中的其中一套房屋的收益、占有、支配权归她所有。
面对控诉,婆婆张红及两个小姑辩称,涉案房屋都登记在朱成名下,其去世前曾立下遗嘱:将八套房产指定全部由张红继承,在朱成去世后继承发生,为此八套房产的产权应归张红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八套安置房是否属于包括毕芳在内的七名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在征地拆迁补偿时,毕芳属于拆迁补偿的对象,安置房面积的分配是家庭按人口数及拆迁面积进行确定,户主朱成选择购买的安置房面积,包括毕芳有资格认购的份额。
因此,以户主朱成为代表因拆迁补偿取得的八套安置房,属于包括毕芳在内的七名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婆婆张红提供的房产遗嘱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涉案一套房屋归毕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