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法院执结两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报讯(刘俊 王雷)一份判决书却引来两起执行案,昔日的夫妻相互之间既是申请人,又是被执行人。近日,罗山县法院执结两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1993年1月31日,廖某与第一任妻子婚后出资9828.21元购买了单位住房一套。同年7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1994年2月16日,廖某与徐某登记结婚。1994年12月,廖某办理了登记在廖某名下的房改房产证(个人70%,单位30%)。1999年12月,廖某、徐某以双方工龄作抵房改售房比例20%,补足房改售房10%比例的价款,购买了该房屋30%的产权,并于2000年5月11日办理了房产证。2008年,徐某到罗山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廖某离婚,罗山县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因廖某下落不明,对双方共有部分的财产没有处理。2016年11月18日,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住房价值225804元。2016年6月16日,廖某以身患严重心脏病,急需变卖房屋筹集医疗费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该住房归廖某所有。
 
        2016年12月15日,罗山县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廖某所有,徐某限期搬出该房屋,同时,廖某支付徐某房屋分割款33870.6元。
 
        判决生效后,廖某、徐某都未履行判决义务。随后,双方相继到罗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两案都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该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将两案合并执行。在向廖某、徐某下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时,执行局承办法官言明了拒不执行的后果,以及下一步将要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廖某按照判决内容支付了房屋分割款,徐某随即搬出了该住房,两案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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