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妻子何,被告是男子赵。1996年2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1998年2月,生育长子小赵,现正在上大学。2012年2月,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现正在上幼儿园。何和赵,
家庭成员共6人,除了他们一家五口,还有赵的父亲。家庭财产有北房4间和东房、南房及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家庭有外债十几万元。
何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闪婚为由,要求与赵离婚。何和赵签有离婚协议书,要求法院确认。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双胞胎女儿,随何生活,赵承担抚育费,每月1000
元;共同财产房屋及动产归何及三个子女所有,赵自愿放弃分割;原、被告各自所负债务各自清偿,与对方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能出具离婚调解书。原因有四条。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已生育一子二女,何以闪婚作为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生育三个子女,离婚协议只约定了
两个女儿的抚育费问题,而对正在上大学的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只字未提。协议约定:家庭不动产及动产全部归何和三个子女所有,侵害了赵父亲作为家庭成员享有的共有财产所
有权。家庭外债十几万元全部让赵承担,原告何有逃债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