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赵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收入也十分稳定。此后两人计划购买第二套房。为了规避二套房屋限贷政策,王先生与妻子商议通过假离婚的办法来解决。两人于2013年底协议离婚,离婚后第二天,王先生就以一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由两人共同出资交付了购房定金及房屋首付。新房交付并装修后,两人于2015年上半年复婚。
但此后,赵女士却发现丈夫的行为越来越奇怪,经过一段时间观察,赵女士发现自己的丈夫感情出轨了。2016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新购置的房产归赵女士所有,同年,赵女士向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女士提交了被告王先生出轨的大量证据,包括王先生签字的悔过赔偿书、照片、微信朋友圈及聊天记录截屏等,要求按照婚内财产协议认定上述房产归赵女士一人所有,其他涉案夫妻共同财产也应按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
闹上法庭最终调解
王先生则称,涉案的这处新房是双方在离婚后、复婚前他一人购买,首付款、装修款均是自己父母支付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王先生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先生承认婚内财产协议、悔过赔偿书中签名的确是他本人签署,但签字时因为自己饮酒而意识不清,因此不能认定该协议有效。审判中,王先生也向法院提交银行流水账目等大量证据,证明被告父母曾卖掉一套住房并将所得房款打到自己账户,因此涉案房产实际上是王先生父母出资购买的。
本案中,原被告均提交了大量银行流水账目、借条等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双方各执一词。与此同时,原被告二人及父母之间在各时间段存在多个账户的大批资金账目往来,包括购房、还贷、购车、开办公司、生活消费、借款等多种用途,难以将其一一辨别查清;加之双方存在很强的对立情绪,均不认可对方说辞。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情理和法理双重角度与当事人双方展开沟通,希望双方顾念过往的感情和双方父母的付出。最终双方达成一个调解协议:原被告离婚,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在一定期限内向被告支付一定房屋补偿款;车则归被告所有。
“假离婚”,是指夫妻为了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并且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办理复婚的行为。因为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
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原因,“假离婚”的事在各地层出不穷,假离婚后所产生的各类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有关“假离婚”的案件,夫妻为了买房假离婚,不料“假戏成真”。
法官说法:
弄假成真恐人财两失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琰介绍,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没有“假离婚”,所以千万要慎重。 “假离婚”会给另一方带来重大法律风险。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存在假意离婚,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单纯的购房来说,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欺骗行为,如果被发现,会被取消购房资格。如果夫妻二人存在共同债务,企图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另一方面,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法律上来说,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财产分配上倾向于一方,另一方很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往往得不偿失。
央行出手假离婚买房难了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监会北京监管局等部门在今年3月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其中对于离婚1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均按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p#分页标题#e#
通知提出,近期,购房家庭通过离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这既影响了调控政策效果,也容易产生财产纠纷、还款能力下降等问题,增加商业银行住房信贷风险。因此,对于离婚1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