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男子须在一个月内将案涉房产过户给女儿
东莞时间网讯 离婚时,双方协议将名下两套房产赠送给女儿。由于当时女儿才9岁,为减少对她成长的负面影响,离婚后双方仍继续住同一屋檐下。7年后,女儿长大,男方也重新组建了家庭。
由于父亲不履行离婚协议,不愿将房产过户给女儿,近日,女儿将父亲告上了东城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该男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女儿名下。
阿冬(化名)与第三人小琳(化名)在1997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后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0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共同赠与女儿小施。
阿冬和小琳离婚时,小施才9岁,为了不影响小施的生活和学习,离婚后,阿冬和小琳继续生活在同一屋檐下。7年后,阿冬重新组建了家庭,女儿小施也逐渐长大。小施要求父亲将位于南城的那套房屋赠给自己,但遭到拒绝。小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阿冬辩称,他与小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原意是南城的房产归他所有,另一套位于莞城的房屋归小琳所有。
但小琳认为,当初其与阿冬离婚时,财产分配已经明确。
法官释法
离婚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施作为被告阿冬及第三人小琳的女儿,依据其父母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无偿取得相关房产,应视为赠与。但该赠与和一般的民事赠与不同,其包含了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等
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婚姻法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审理遂作出以下判决:阿冬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女儿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提醒
签离婚协议要注意几个问题
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邹国雄法官提醒,在协议离婚时,因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缺乏可操作性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都可能引发纠纷,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离婚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假离婚成真,婚姻不是儿戏,要珍惜;二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为防止夫妻一方隐瞒财产或虚构债务,约定财产归孩子后将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三是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明确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等细节,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