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周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子周某兵。因怀疑王某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11年10月周某殴打了王某。2015年8月18日,周某再次用
啤酒瓶砸伤王某腿部并将其赶离住所,事后王某向派出所报案。王某以周某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取得周某兵的抚养权。但周某认为其是因王某不忠才会出手教育,离婚
会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其亦要求周某兵的抚养权。
在庭审中,王某提交其受伤的照片,婚生子周某兵也表示“害怕被周某打,如父母离婚,其愿意跟随王某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主张周某多次对其实施家暴行为,周某自认其于2011年10月、2015年8月18日均以“原告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为由打过王某,两人的婚生子亦称
曾经看见周某拿啤酒瓶打过王某,故法院认定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因其家暴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对于王某提出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本案考虑到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影
响,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没有暴力倾向的一方家长,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