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6月27日江苏讯 李某将丈夫张某送往精神病院治疗期间,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近日,江苏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受理了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经过多方走访、调查在兼顾各方利益基础上,该起离婚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0年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入赘到李某家。2011年2月份,张某突然出现精神异常,说话前言不搭后语,怀疑周围人捣他鬼。发病后,原告及其家人带他到医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此几个月后,被告再次发病,又被送往淮安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好转后,被告跟随岳父到外地打工赚钱。
转眼到了2016年4月份,被告再次发病并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原告方认为被告多次发病住院,对原告家里产生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也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而被告的父亲、爷爷、奶奶、外公均已去世,没有其他兄弟姐妹,母亲虽然健在但精神不正常。虽有其他亲戚,但大都在外打工,对被告的事情表示有心无力。
洪泽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患精神分裂症,精神残疾二级,并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首先程序上要给其确定监护人。对此,承办法官先后和被告所在基层组织及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在基层组织协助下,从亲情、伦理等角度,做被告亲属工作,最终被告的一个姑父刘某自愿做其监护人,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并处理离婚事宜。
紧接着,承办法官又与被告主治医生接触,了解到被告病情已经好转,完全可以出院。承办法官与被告见面接触后,尊重其主治医生建议,主动与原告方和被告监护人刘某协调,在各方到场下,由原告办理出院手续,并将被告交由刘某负责照料。
开庭当天,双方对于被告发病原因产生分歧。原告认为被告隐瞒精神病,带病结婚;而被告则认为原告方有虐待行为导致其患病。在前期调查、走访的基础上,合议庭将双方邻居陈述、医生意见等向当事人展示,指引双方理性认识,精神分裂症并不能明确具体发病原因,多种因素都有可能导致。见双方不再争议,合议庭抓住被告及其监护人也愿意离婚的想法,结合子女抚养、婚姻持续时间、被告治疗所需费用等,从亲情、伦理、法律规定等角度与双方多轮调解,最终协调化解: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婚后小孩由原告李某直接抚养,并当场一次性给付被告10万元,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
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