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教育孩子,是父母的义务。
原告是男子董,被告是女子张。
2008年2月底,董和张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女一子。婚后生活磕磕绊绊,过得并不顺利。在婚后的第八个年头,因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2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大女儿由父亲董监护抚养,小儿子则由母亲张监护抚养。
离婚后,双方相安无事过了九个月。2016年11月底的一天,张将儿子送到了董家。之后,一直没有接走孩子。儿子和女儿便一直由董抚养。董认为,张不履行协议,不尽自己抚养义务。董提起
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女儿和儿子都由他抚养生活,张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
张辩称,抚养关系应以离婚协议为准,抚养费应各自承担。抚养期间,不得干扰对方的生活。
案件开庭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张同意变更儿子抚养权,但只愿意支付抚养费400元。双方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张违反协议将儿子送回董家中,至今未尽抚养义务。张的行为属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属于法定的抚养权变更事由。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利,
婚生子跟随董生活为宜。张有随时探望子女的权利,董应积极配合。张应当酌情支付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每人每月400元,直至子女分别满十八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