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300万元积蓄结婚 离婚时财产分割引纠纷

        婚前财产在婚后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王女士(化名)就碰到了这样的难题。
 
  王女士婚前有300万元积蓄,与老公登记结婚后,不久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王女士用婚前的积蓄分别购置了A商铺和B商铺,其中A商铺登记在王女士名下,B商铺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剩余的50万元现金,王女士购买了30万元股票,20万元存入了银行。
 
  物质生活虽然很富裕,但是夫妻之间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夫妻关系日趋恶化。2016年,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老公离婚,女儿归自己抚养,老公付抚养费;两间商铺及租金收益80万元、银行存款及利息3万余元、股票全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老公对离婚无异议,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财产已经混同,要求对上述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经双方确认,至法庭辩论终结时,股票亏损15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归王女士抚养,老公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A商铺、银行存款20万元及利息3万余元、股票归王女士所有;B商铺及租金收益80万元双方各得50%,股票亏损15万元,双方各承担7.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
 
  我国《 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王女士的婚前积蓄应为其个人财产,王女士以其婚前积蓄在婚后购买A商铺,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仅仅是原有财产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婚前财产以货币转化为房屋),故依法应认定A商铺为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同理,存款及股票也应认定为王女士个人财产,离婚时老公无权要求分割。
 
  另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落实到王女士的案中,存款利息为法定孳息,应认定为王女士个人财产;租金、股票盈亏为投资收益,应由夫妻共同享有或承担。而B商铺虽是王女士婚前积蓄购置,但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视为王女士将该商铺的其中部分产权赠予老公,B商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结婚双方在婚后用一方婚前积蓄购置财产的,应保存好银行流水、原始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能够明确财产的归属,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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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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