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家庭暴力者离婚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份,原告李在英与被告张铁虎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感情还算和谐。婚后不久,原告李在英怀孕,然而此时,李在英却发现张铁虎在其怀孕期间出轨,并与第三者刘某生育一孩子。为此,原告李在英数次与被告张铁虎争吵,张铁虎为安抚原告情绪,于2012年11月份为原告出具了保证协议书,承诺专一对待原告,不再犯错。本以为双方能回到正常生活,谁想原告意外流产,双方矛盾再次开始,被告也开始对原告拳脚相加。2013年3月,被告醉酒回家因琐事殴打了原告,原告伤心过度从4楼跳下受伤。2014年3月2日,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头部、面部受伤,经鉴定达九级伤残,被告也因此被判入狱1年多。在双方难以继续相处情况下,2014年6月,原告李在英起诉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张铁虎在与原告李在英婚姻存续期间未能履行婚姻忠实义务,在原告怀孕期间出轨并婚外育子,虽然其向原告出具了忠诚保证书,但仍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原告身受轻伤,自己也犯罪入狱。被告张铁虎婚内出轨、家庭暴力的表现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李在英诉请离婚,被告张铁虎亦表示同意,法院应予准许。因被告张铁虎在本案中系过错方,故原告李在英要求被告张铁虎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恋爱虽易,婚姻不易,夫妻双方走到一起应相互信任、彼此珍爱,承担起家庭责任。然而现如今,闪婚闪离现象普遍,人们的婚姻忠贞观念淡薄,“琐事闹离婚,大事诉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原告李在英与被告张铁虎均系再婚,都有过一段感情经历,本应更加珍惜此次婚姻,没想被告无视夫妻忠诚义务,在原告怀孕期间出轨第三者,虽然其立下保证书,但未见有任何改观,作为丈夫,不仅不努力养家糊口,珍爱妻子,更是屡屡醉酒后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将妻子打成轻伤,自己也锒铛入狱。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婚内出轨或实施家庭暴力的,均已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虽然妻子诉讼离婚内心十分痛苦,但从妇女权益免受继续侵害来看,这亦是一种解脱,法院在审判时应尊重她们的选择。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来看,婚姻内出现重婚、出轨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造成夫妻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破坏夫妻感情、败坏社会风气”的婚姻案件时,应重拳惩戒婚姻过错者,对无过错方提出的赔偿请求,应依法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的力量,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和睦共处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