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之 · 非婚生子后争夺儿子归属 女方弃抚养费法院不支持

       案情提要
 
       陈某与男朋友宋某未婚同居,并于2015年非婚生育儿子小甲。儿子从出生后,一直随陈某和宋某居住生活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出租屋。后陈某搬离出租屋另居,但从搬家当日起,均会抽空回到出租屋看望及照顾儿子。宋某于2016年4月16日之后将儿子带回老家生活至今。此前,陈某与前夫生育有两个子女,现已年满16岁,离婚后判归陈某携带抚养,由前夫负担抚养费。现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将儿子小甲判归其携带抚养,其不需要宋某负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小甲由原告携带抚养,原、被告对儿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儿子有要求原、被告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权利主体系儿子小甲,原告主张不需被告负担抚养费,不利于保护儿子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儿子的实际需要,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确定被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儿子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负担儿子的生活费500元,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开支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50%。被告对儿子宋某甲有探望的权利,原告对此有协助的义务,法院确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探望儿子的具体方式、时间、次数由原、被告在不影响儿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协商确定。
 
       法官点评:本案系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的典型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同时法律也有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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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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