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因继承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若继承人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并提供家庭其他继承人或受赠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入住时间之日起计算。若继承人的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因离婚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离婚双方应就房屋所有权转移事项达成书面协议,若对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入住时间之日起计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离婚双方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可再另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因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若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入住时间之日起计算。若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由转让人申请政府回购。
其中,回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时止。物价水平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当年起至收购前一年度止。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实物配租。其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需资金从财政安排的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