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找对象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现年40岁的被告人李某某曾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初中文化,伊金霍洛旗人。2013年,手头拮据的李某某萌生了以找对象为名诈骗钱财的歪念。同年4月,李某某谎称自己是神华
集团大柳塔煤矿员工且已离异,并以找对象为名骗取受害人张某的信任后,先后以调动工作需要送礼、去外地出差急用钱为由骗取张某1.2万元;2015年2月,李某某又以同样方式骗取受害
人赵某现金9万元。上述款项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投资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找对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向受害人返还了大部分钱款,
又取得其中一名受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