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我和余某系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2月,因我不幸滑倒摔伤,共花去5万多元医疗费,导致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更加拮据。此后,我和余某经常因为钱的问题争吵。2011年10月,余某外出打工挣钱,我们两年多未见面。今年3月份,余某突然告诉我说,我俩分居两年多,现在已经自动离婚了,儿子归他管,要我立刻“净身出户”。请问,夫妻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吗?
解析:该说法错误。《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由此可见,在我国,离婚只有有两种法定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根本不存在“自动离婚”之说。
我国没有自动离婚的情形,但可以以此为理由起诉离婚,然而这样操作成功的概率很小,建议直接诉讼离婚。
但在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点:因为分居为夫妻之间的私事,外部的证据的证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证据,法院也未必一定会采纳。因此,对于那些试图通过“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离婚的人,如果还没有分居,最好还是放弃,而转为直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时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这样要比苦苦等待两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