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妻子请“侦探”查丈夫房产
文某今年40多岁,家住南宁市青秀区。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还在河池市一家公司上班的文某,认识了后来的丈夫李某。当时,李某是一家公司的普通员工,与她同在一座城市工作,一来二往中,两人产生了感情,最后成了夫妻。随着儿子和女儿先后到来,家庭负担增重,李某辞职下海,到南宁经商。
文某全力支持丈夫,将娘家留给她的一座房子卖掉,卖得30多万元交给丈夫作本钱。经过几年打拼,小有积蓄的李某将一家人全部带到南宁生活。在丈夫的劝说下,文某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相夫教子。这样的幸福日子一直维持了十几年。
3年前的一天,一个朋友告诉文某,李某与他的办公室文员小艳有暧昧关系,这触动了文某的神经。在与丈夫几次大吵过后,他们婚姻也由原先的“平静”走向破裂。闹离婚时,李某很“大方”地对她说:“离就离吧,我们住的那套房子本来是一人一半的,就全归你了。”几经跟踪,文某才发现,原来丈夫在外面还有好几处房产,但这些房产是否有其名字在内,她不得而知。今年5月份,她看到本报刊登的《邕城“第四者”专查“包二奶”》一文后,便找人帮忙。因为她要请“私家侦探”调查取证,一是查清丈夫在外面的“家底”,二是想捕捉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存在过错,自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得一些财产。但是,真到打起官司,文某才知道事情远没有想象中的那样简单。
点评:南宁市邕宁区法院院长张大义指出,如果是婚后出资(包括贷款)买的房屋,首先应该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
但是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其实不然,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助益。
张大义还说,离婚诉讼中也有不少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一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