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报网讯 (记者 张源源) 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16年度江苏法院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我市浦口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入选。该案中,法院针对恋爱期间一方买房
登记于另一方名下,房子在离婚时如何处理进行了裁判。
男子贾亮(化名)和女子小舒(化名)是大学同学,两人在恋爱期间,男方在浦口购买了一处当时售价为113万元的房屋,写的是小舒的名字。购房时,贾亮付了首付70万元,另以小舒
的名义贷款43万元,后夫妻共同还贷。不过,两人结婚生活的过程中,却因为家庭琐事不断争吵,最终到法院要求离婚。这起典型案例的承办法官汪会中介绍,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了男方
付首付、买房是为了结婚共同生活,以及房子现在含装修价值216万等事实。
此案中,双方同意以结婚为目的买房,且一方出首付,以另一方名义贷款。法院认为,该案中虽然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于合力购房组成家庭的合意均予以认可,也认定了房屋
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基础。考虑到恋人准备结婚的特殊“准夫妻”关系,并本着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公平原则,该房屋应为双方共同财产。法院认定女方需给付房屋折价款1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