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法院近期受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被告以为子女办户口为名,与原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被告所有。之后被告反悔与他人结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新城法院查明事实,认定被告欺诈成立,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配条款予以撤销。被告不服上诉,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欺诈成立,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原、被告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双方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婚后存款20万元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所有的单元房一套离婚后归女方所有。该房系原、被告婚后共同出资23万元购买。被告于2015年10月27日再婚。被告母亲及原告母亲均证明,原、被告为了给孩子办户口,才办理的离婚。被告郑某经法庭多次传唤均未出庭。
新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目的是为给子女办户口,在此基础上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及财产进行了分配。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复婚,被告拒不复婚,2015年10月27日被告再婚。双方以为子女办户口,而非以真正的离婚为目的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意见,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请求撤销协议第三条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离婚协议约定的20万元存款归其所有,因协议中并未约定该20万元由谁掌管,双方对此有争议但均未能举证,故对此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于协议约定的某村房屋一套,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23万元购买,原告对此价款予以认可,但鉴于该房屋系被告娘家村上所建,故该房由被告占有使用,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15000元。判决撤销双方所签离婚协议第三条。位于某村单元房一套由被告郑某占有使用,被告郑某给付原告张某房屋折价款115000元。
法官结束语: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被告采用欺诈手段,以为子女办户口为名,与原告协议离婚,并约定财产归被告所有,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又因离婚纠纷多涉及家庭亲属之间信任,婚姻关系正常时,亲属之间的经济往来或约定多为口头形式,一旦婚姻破裂,引起诉讼,很难举证。本案审理中,法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改革方式,强化职权主义,多方调查取证,查明了事实,认定欺诈成立,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予以撤销,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