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是否会支持?针对案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郑宇律师作出简析。
刘女士与王先生于2010年12月举行了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于次年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刘女士和王先生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10月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在2014年1月,刘女士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条款反悔,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对双方婚姻存续期内以贷款方式购买的一套房子首付款部分进行分割。王先生应诉后则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离婚协议,要求法院按双方约定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该约定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且刘女士明知自己参与签订了争议房屋的买卖合同,仍在离婚协议中认可无共同财产分割,因此无论争议房屋是否为二人共同购买,均视为刘女士放弃了分割争议房屋的权利。因此,法院对刘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全部驳回。
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例中,刘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离婚协议是否适用该条款?我个人认为,该条法律规定是针对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财产分割,一方反悔,主张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只要没有欺诈、胁迫,就应驳回诉讼请求。而这起案件中,男女双方离婚协议并没有约定财产分割,双方都没有做出分割财产的意思表示,据此,女方提起诉讼的请求应当是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不应当适用该条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后,查明房屋是否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如何分割,所以我认为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