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向妻子借钱 离婚后被判还款

       黄先生和马女士结婚十余年。黄先生的父亲患癌症住院,马女士共向其转账50万元,黄先生出具50万元借条。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马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黄先生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所有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赡养老人属于家庭事务,女方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从妻子处拿钱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
 
       律师分析:本案中,在无法证明马女士借款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黄先生出具借条时所表达的本意就成为案件关键。法律对待夫妻共有财产归属的态度是约定优先,借条拥有书面约定的性质,无论这笔款项究竟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该借条都可以看作双方对这笔钱款的归属做了约定,男方认同该笔钱款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男方将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甚至用于给女方买东西,都不能否认男方已经欠下了债务。除非女方明知男方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这笔债务才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马女士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以证明其借给黄先生50万元的事实,故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偿还女方借款5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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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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