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几经反复,在网络吵得纷纷扬扬;一个普通矿工的艰难诉讼路,长达数年,没完没了。审委会上,一审法院某院领导一句“判决40万元应该在被告承受范围”出自何处?这句话对案件的判决影响有多大?这中间是否有什么猫腻?请看——
扑所迷离的义马矿工离婚纠纷案暗藏几多玄机?
法院判决“一边倒”,矿工王师傅“被净身”出户
矿工王晓峰师傅和郭秋红女士1989年12月登记结婚,因与妻子感情长期不和,2010年,这对结婚20年的夫妻走到了尽头,王晓峰向所在地义马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历经四年有余,2014年11月,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并将法院认定的所有共同财产两套住房、半套门面房全部判归女方郭女士所有,同时并判令矿工王晓峰师傅支付前妻郭女士经济帮助金5万元。
义马市人民法院认定的房产有:
1、义马市河滨小区5号楼4单元5楼东户一套(面积124.94㎡,已装修);
2、义马市城建开发公司家属楼东二单元三楼东户一套(面积89.98㎡,二手房);
3、义煤集团总医院对面西面第二户门面房一套的50%产权(该房原王晓峰夫妇和郭女士之兄郭建宗共同所有)。
王晓峰不服,上诉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6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依法享有财产分配权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就这样,一二审法院就彻底剥夺了当事人矿工王晓峰的财产分配权。
一问义马法院:离婚财产分割,是分割现有财产,还是以一方的毛收入进行分割?
一方月工资收入一万多元,闹离婚分居四五年,对方的收入累计下来好几十万,法院可不可以以一方毛收入对此进行财产分割?相信每一个读者及法律界人士都会做出一个否定的回答。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并不复杂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却给出了一个令人目瞪口呆的判决。
王晓峰所在的企业是一家远在青海高原的煤矿企业。2014年以来,随着国家去产能去库存政策的影响,企业越发举步维艰,企业效益不景气,但法院的判决还得执行,正当矿工王晓峰为义马法院判决的5万元经济帮助金发愁的时候,2015年6月份,王晓峰再次接到义马市人民法院的传票,说其前妻郭女士以隐匿转移财产78万多元、住房公积金、医保金、养老金等共计90余万元,将王晓峰告上法庭,要求分割。
根据义马市人民法院调取的王晓峰工资账户往来明细显示,义马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王晓峰2010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青海期间工资、奖金、补贴、公司等收入共计71.2966万元,并认定王晓峰4年多消费达到50余万元与常理不符,根据2010至2015年河南省居民月人均消费水平,认定被告王晓峰有隐匿转移财产现象。
王晓峰是2010年11月底去青海工作的。“在海拔几千米的高原煤矿工作,虽说条件艰苦,但收入还不错,比内地高多了。”王晓峰拿出两张义马市人民法院调取的王晓峰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个人工资收入证明显示:自2010年11月至2014年12月,王晓峰应发工资合计为501724.4元(税前收入)。
王晓峰说,尽管工资收入不低,但支出也不小,当事人的支出并不仅仅只是个人支出,还有来自家庭和赡养老人的支出。
王晓峰向记者展示了他去青海工作几年的支出明细,厚厚的,打印出来好几十页。分别是:
2011年至2012年期间,在夫妻关系不是特别紧张期间,曾给前妻郭女士15万多元用于家庭生活,其中通过银行转账给前妻郭女士以及郭的妹妹郭培红等4.56万元;#p#分页标题#e#
郭女士扣押王晓峰单位相机,还有郭女士去当事人单位胡闹,王晓峰同事给其购买车票、垫付住宿费等费用约2.7万元;
子女结婚,王晓峰给子女结婚陪嫁费及礼金5.5万元,其中儿子3万元,女儿2.5万多元,给儿子转账2万元有银行转账凭证;
王晓峰本人看病及日常用药费用,王晓峰因患重症脑梗,曾在三门峡中心医院、郑大一附院就医,半年复查一次,几年来累计支出近7万元;
王晓峰4年日常生活及生活费用支出,包括生活费、租房费用以及其后河南来回奔波产生的交通费等约10万元;
赡养母亲的费用,当事人王晓峰是家中的独子,父亲早逝。因为离婚,郭秋红把王晓峰的母亲赶出居住的棚户区房子。王晓峰母亲4年多的生活费、药费、住院以及租房费用约3万元;
王晓峰四年多打官司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3万多元;
王晓峰日常给儿女买衣服、过生日等费用1万多元;
王晓峰4年多的日常人情往来支出3万多元。
此外,还有离婚后,补缴个人所得税4516.36元、补交党费4606元、工会会费980元。
王晓峰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4月,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义马市法院重审。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2017年7月,义马市法院再次调取王晓峰所在单位关于王晓峰收入情况,证明显示,2010年11月至2015年1月23日,王晓峰个人收入明细逐月相加,显示工资、奖金、高原生活补助费、省外生活补贴等收入综合实发为458742.7元。
上次为应发,这次是实发,王晓峰告诉记者。
2017年9月4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下发(2016)豫128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晓峰2010年11月份至2015年1月23日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为56.55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补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规定,扣除高原生活补贴26316元,认定王晓峰四年多收入总额为53.92万元。根据2010年至2015年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认定王晓峰2010年10月至2015年1月51个月时间合理支出应为7万元。王晓峰答辩称消费支出50万元与常理不符,由此,认定王晓峰存在“隐瞒收入”现象。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经本院综合考虑,酌定郭秋红应分得46.925万元的85%,即39.886万元,王晓峰分得15%,王晓峰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个人缴纳部分平分,合计王晓峰应给付郭秋红44.9196万元。
王晓峰说,当事人是生活在社会上的一个人,上有老下有小,该尽的责任和义务一样不能少,更何况还因官司整天在青海河南之间奔波,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支出的依据竟然是“根据青海省2010年至2015年人均消费水平”,认定51个月合理支出为7万元,于法于情于理不合!
“另外,义马法院认定的个人收入总额56.556万元,也不知怎样得来的?还有,王晓峰四年多51个月“应该”消费“支出”7万元更是不知道怎么算出来的?”王晓峰说,难道收入不是以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支出难道不是以实际消费支出为准?对已经支出的费用进行分割,也真亏义马法院的法官想得出来?
二问义马法院:认定一方隐瞒转移财产,隐瞒隐藏转移的财产在哪里?
从中国邮政调取王晓峰个人银行流水明细显示,截止2015年1月23日,到终审判决离婚时,王晓峰银行账号余额为2476元。
因为气愤,王晓峰显得十分愤慨,满脸通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是以现有财产多少,而是以几年来工资卡累计入账多少进行分割?也真是奇了怪了?。”#p#分页标题#e#
王晓峰一审代理律师说,“法院既然认定我的当事人隐瞒转移财产,隐瞒了多少?转移到哪了,找出来进行分割?发回重审的案件,义马法院上次就是以毛收入代现有存在的财产进行分割,这次还是这样判决?难道我们的法官真的不懂法?”
三门峡一资深离婚律师王姓律师说道,根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以现有查证到的财产进行分割,而不是以一方毛收入进行分割。一审义马法院以“莫须有”根本不存在的金额进行分割,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三问义马法院:离婚后纠纷,一方提出财产保全,是冻结离婚前财产,还是冻结离婚后尚未发生的财产?
2016年1月21日,王晓峰的前妻郭秋红向义马法院提起诉讼前诉讼保全,义马法院在没有通知王晓峰的情况下,向王晓峰所在的单位和中国邮政银行下发裁定,冻结了王晓峰唯一的、尚未发生的工资账户30万元。
王晓峰患有重症脑梗,2012年底先后三门峡中心医院和郑州大学一附院进行治疗。在长达七、八个月没有一分钱收入、没有生活费、没钱租房、有病得不到治疗的情况下,2016年8月,因王晓峰所在的单位统一更换芯片银行卡,王晓峰的个人账号被变更。却不想,就是这次变更,却捅了个天大的窟窿。
2017年1月5日,义马法院再次冻结了王晓峰新工资卡账号70万元,这次义马法院仍然没有向当事人王晓峰送达执行裁定书。随后,义马法院又以王晓峰所在的单位私自变更王晓峰的工资账号为由,对王晓峰所在的公司罚款50万元。
罚款50万元,这对一个靠工资吃饭的矿工来说,要承受多大的压力呀!说到这时,王晓峰,这个50岁的挖煤汉子竟泣不成声,哽咽地说不出话来。
在此,记者不禁想问:离婚后纠纷,一方提出财产保全,是冻结离婚前财产,还是冻结离婚后尚未发生的财产?冻结一方唯一赖以生存的工资卡长达近两年时间,不留一分钱生活费和基本医疗费用,可有法律依据?
律师回答:就此案而言,义马法院确有不妥之处。首先,离婚后财产纠纷保全,应冻结的是离婚时查证到的财产,而不是尚未发生的财产,在没有查证清楚的情况下,法院冻结当事人尚未发生赖以生存的唯一工资账户长达近两年之久,且没有保留当事人生活、就医的基本生存费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冻结当事人工资账户,没有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剥夺了上诉人的知情权和依法提起复议的权利,属于程序错误。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公民的生存权大于债权,何况这种“莫须有”的财产分割?至记者发稿时,王晓峰的工资账户仍没有解开,王晓峰仍然没有拿到一分钱的生活费、医药费等基本生存费用。
四问义马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应不应该考虑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
在此前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中,矿工王晓峰不仅被判净身出户,而且法院还判决王晓峰支付了前妻5万元经济帮助金,在这个可怜的矿工身上,法律已经失去了应有的公平和公正。
关于矿工王晓峰,记者不想多说,只想说的是,王晓峰工作的地方是海拔4200米的青藏高原木里矿区,哪些所谓的高收入其实是他拿着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来换取的!
海拔4200多米啥概念?记者在百度搜索显示,海拔4200米以上的高原,氧气含量相当于中原内地的70%,相当于一个健康人背负25公斤的重物行走,烧水80°就沸腾,煮面条要用高压锅,长期在高原工作生活,对人的心肝肺及肾脏损害非常大,会出现“三大一小”((即心肝肺增大,肾脏缩小)现象。#p#分页标题#e#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曾经多次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习近平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此外,还有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这些对维护社会的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在本文即将刊发之际,记者从义马法院得到这样一个消息。矿工离婚纠纷案一审义马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时,义马法院某资深院领导开始前说了这样一句话:“本案在发回重审时,法院曾给当事人双方做过调解,判决40万元左右应该在被告王晓峰的承受范围。”也许就是这句话,影响了王晓峰这次的判决。
记者询问王晓峰,法院组织过调解没有?王晓峰回答的很干脆:没有,在中院没有,发回义马法院重审也没有。
最后,记者想问的是:经历了8年离婚诉讼的矿工王师傅,还要在苦海中苦苦熬煎多久?法官在判案应该不应该考虑已经生效的判决?在矿工离婚纠纷案中,为什么义马法院做出的所有的判决都是“一边倒”?是谁在影响着法院的判决?义马法院某领导那句“40万元应该在王晓峰承受范围”出自何处?该领导和当事人另一方有着什么关系?这中间有没有权钱交易或者其他交易?
对矿工离婚纠纷案的后续发展,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