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离婚调解书不影响案外人债权行使

       今年年初,太湖县法院徐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就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作出了分割。没想到,12月11日,案外人王某拿着章某的调解书来到法庭,称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导致自己的债权收不回来,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章某与李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建造一房屋,由章某的父亲出面向王某赊账购买水泥、石子等建房材料,经结算共欠王某材料款3万余元。章某和李某在案件审理时,均认可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李某同意此部分债务由其承担。王某近日向章某父亲追偿债务时,章某父亲拿出调解书,说此债务已经人民法院处理,让王某拿着调解书去找李某偿还。但李某表示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于是王某来到法庭咨询若向章某的父亲主张权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官告知王某仍可以向章某的父亲主张权利,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行使。王某得知该款规定后很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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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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