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在一、二线城市工作、生活的年轻人,在需要结婚、买房、照顾孩子时,往往不得不依靠父母的钱来付房子的首付。结婚时一家人其乐融融,可等到感情破裂的那一天,双方都不想让对方占了便宜。父母出的这笔首付,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
小夫妻感情不和,公婆动了心思
想当初,赵家欢欢喜喜地将儿媳妇娶进门,还出首付为他们购买了一套公寓。现如今,一家人却为了这笔首付款三次对簿公堂,赵先生夫妇想起来就唏嘘不已。
赵先生的儿子小赵是家中独子,大学毕业后留在了杭州工作。2013年11月,小赵与大学同学晓惠步入婚姻的殿堂。登记结婚后,两人打算在杭州滨江区买套房子落脚。当时的房价已经蹭蹭往上涨,可都是工薪阶层的新婚小夫妻俩积蓄不够,根本没有能力购买。于是赵先生夫妇俩先后为他们支付了包括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
婚后两年,小孙子呱呱坠地,但好景不长,小赵夫妻俩开始为鸡零狗碎的生活琐事而频频争吵,心力憔悴的晓惠提出了离婚。
虽然在公婆的劝导下,小赵夫妻俩又重归于好。可没过几天,总会有吵吵闹闹的事情发生。儿媳妇当初的那句“离婚”却像一枚刺般狠狠地扎在了赵先生夫妇俩的心里,老伴担心:“万一两人真的散了,但咱们出的这笔首付是不是也要被分走了?”
一天,赵先生将一张借款人为小赵的借条拿给了小赵夫妻。小赵不语,晓惠却一头雾水。借条上写着:2014年,小赵夫妇先后向父母借款共计161万元,不过落款只有小赵一人的签名。赵先生提出,要求夫妻俩还清这笔借款。
然而,晓惠并不认可这笔所谓的“借款”。结婚这几年,她从未在公婆或丈夫口中得知有这张借条的存在。更何况,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当下“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现实状况,理所当然就是作为公婆对夫妻俩的赠与。于是,公婆索性一张诉纸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
同为被告,夫妻俩却各执一词
在法庭上,晓慧一口咬定这笔首付、装修款是当初公婆赠与小夫妻俩,只是当初没有留下凭证。她认为,该张借条是丈夫与公婆背着她偷偷签署,作为借贷人之一的她却毫不知情,即对借条的真伪提出了质疑,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然而,赵先生表示这张借条的确是由儿子小赵自愿签署,绝对真实,并出示了当初的相应借款交付凭证。在法官面前,小赵认可了父亲的说法。眼看着丈夫与公公联合起来“欺负”自己,晓慧当场落泪。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应予理解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反言之,父母出的钱,并不一定就是赠与的性质。
在本案中,赵先生与小赵父子对赵先生的出资行为均认为是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因此,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被告人晓慧提出的,认为本案购房、装修款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借条为事后出具,并提出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文件形成时间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内认可统一的检验、鉴定方法,据此晓慧提出的鉴定申请,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该院不予准许。
退一步讲,即便借条是事后出具,但这也是赵先生与小赵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晓慧也无法提交足够的证据来佐证赵先生当初的出资行为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为此,法院判决小赵和晓慧向赵先生借款16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对赵先生的诉请予以支持。
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p#分页标题#e#
故事一波三折,既然到了这个份上,晓慧觉得这个家她已经待不下去了,决定离婚。不过,她不能接受法院审理的结果,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事已至此,晓慧却仍不死心,又向省高院申请三审。然而,却被驳回了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