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原告小丫听力不好,社会认知能力差一些,在瞒着原告家人的情况下与小飞偷偷领了结婚证,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小飞还经常殴打原告原告身上多处受伤,被告把租的房子玻璃都砸碎了结婚证也撕了。2010年十一月份原告父亲住院期间被告在原告娘家殴打原告。原告头上起了一个大包,原告九十六岁的爷爷被吓得在沙发上躺了十几天。原告在娘家被打之后一直在娘家居住被告一次也没来看过,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离婚,那么因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吗?
法官解析:关于是否离婚问题,本案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被告对原告的殴打行为,证明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具有过错,应少分财产。
援引法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女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