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参与工程招投标,因为资金周转不灵而向妻子的老同学借款近70万元,最后无钱归还。为躲债,他选择与妻子假离婚,打算将债务揽到自己一人身上,并与债主“躲猫猫”。结果,夫妻二人一起被债主告至法院。昨日,记者从上林县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本案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钟某是昔日同窗同学,与钟某的丈夫韦某在工作往来中相互认识。韦某参与工程招投标,由于资金周转不足多次向杨某借款。后杨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借款给韦某29.1万元、38.8万元。借款时,双方未签订任何借款合同,亦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口头承诺每笔借款期限为一个月。
约定还款时间到了,杨某向韦某多次催还借款时,韦某不仅拒不还款还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杨某找到钟某。钟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杨某出具了一份证明,表示其丈夫韦某向杨某借资70万元(含2.1万元利息)。之后,杨某多次向韦某催还借款未果,遂向上林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查明韦某与钟某已于2017年8月18日解除婚姻关系。但法院又查明,钟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原告杨某出具证明,自行承认韦某仍为其丈夫,并承认其丈夫韦某尚欠原告钱款的事实。在法院向钟某送达应诉材料时,钟某又以已经与韦某离婚,欠款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签收应诉材料。说法前后矛盾。
法院经审查证据后,查实韦某与钟某于2013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认定韦某向原告所借款项是发生在韦某与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最终判决本案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韦某、钟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与利息。
根据相关法律“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虽然韦某、钟某解除婚姻关系是经过法定程序,他们二人的婚姻在法律上确实是离婚状态,但本案韦某向原告所借款项是发生在韦某与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双方办理了离婚,仍然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过黄法官的耐心释法,被告二人也承认双方是为了躲避债务而假离婚,并同意共同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