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两年才知儿子不是亲生 法院判前妻向前夫支付50万元

        离婚两年,才知道儿子不是亲生的。张先生愤而向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起诉前妻吕小姐,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江宁法院审理后,酌定吕小姐向张先生支付房产折价款50万元。
 
  张先生与吕小姐于2015年3月2日协议离婚。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订立离婚协议时,吕小姐已怀孕,未出生子女由吕小姐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吕小姐所有,吕小姐两年内支付张先生50万元,房贷由张先生负责清偿。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张先生陆续偿还贷款共计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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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吕小姐生育一子吕小某,张先生陆续向吕小姐支付抚养费3万3元,吕小姐收取抚养费后返还张先生1万元。2016年4月,吕小姐先后两次向张先生支付共计50万元,此后,张先生提前清偿房产剩余购房贷款52万元。
 
  2016年11月3日,吕小姐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售出。2017年4月,因吕小姐拒绝张先生探望吕小某,张先生诉至江宁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不支持张先生与吕小某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张先生认为:吕小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给自己造成重大精神伤害,且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与其签订离婚协议,使离婚协议明显有利于吕小姐,故原有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应当重新分配。
 
  离婚后,已经按离婚协议分配过的财产能不能重新分配?记者获悉,离婚协议包括婚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内容,协议的条款之间往往具有紧密的联系,而且离婚协议系经过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解除离婚协议的条款,如没有特殊情况发生,已经按离婚协议分配过的财产也不能重新分配。
 
  那么,问题来了,双方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内所生子女与自己并无亲子关系是否属于一种可能引起离婚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财产得以重新分配的“特殊情况”?对此,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应妥善处理两大核心问题,即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分配(负担),故婚姻系一揽子协议,其中包括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内容。因此,在原有亲子关系及抚养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对原有的财产处理方案重新作出考量。
 
  由于房产已于2016年11月3日由吕小姐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因此张先生和吕小姐离婚协议中已约定的财产分配方式不能改变,但张先生可以要求调整吕小姐向其支付房产折价款的金额。调整房产折价款金额,应考虑哪些因素?江宁法院结合双方离婚协议中的其他财产分配情况、按揭清偿情况、房产出售价格等事实后,酌定吕小姐应再行支付张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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