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买房假离婚 假戏成真女方要求赔偿200万

       限购政策之下,“假离婚”俨然成了夫妻买房环节中一项“潜规则”。这一方式某种程度上看似成本低又快捷,实则隐患众多。就算“假离婚”后房子买好了,双方也复婚了,事情真能一了百了了吗?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为买房假离婚,房产归男方,补偿女方200万
 
       上海姑娘小红与苏州小伙小贾(均系化名)是大学同学,2002年相识相恋,2009年8月在上海登记结婚,2012年1月生育一女。伴随孩子日渐长大,夫妻俩打起了在上海买一套学区房的主意。不过,由于当时房地产政策所限,他们婚后共同购置的一套位于苏州市滨河路的房产成了“绊脚石”,于是二人想到了“假离婚”。
 
        2013年10月,小红与小贾前往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当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归小红抚养,小贾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0元(含教育费、医药费)至18周岁止;离婚后,苏州滨河路的房产权利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该房产权,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200万元。”就在办完手续的第二天,小红便与房东签合同购买了一套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的房屋。短短数月后,二人在闸北区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
 
       假离婚后又真离婚!协议哪份有效?
 
       本来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但复婚之后的夫妻感情却不复当初。2015年6月,小红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贾离婚。双方经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民事调解书中,二人就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自2015年6月起按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但在这份民事调解书中,并未涉及财产分割。
 
       一年后,小红又将小贾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次离婚时于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一次性支付200万元补偿款。而小贾认为,当时二人是为了“假离婚”,他在庭审中表示:“当时离婚就是为了买学区房,而且签离婚协议也是为了复婚,我都不知道复婚后这个(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力。”
 
        法官说法: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那么,这份于2013年10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小红与小贾复婚后又再度离婚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虎丘法院依法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论小红与小贾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程序合法、有效。小贾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存在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综上,对于被告主张上述离婚协议并非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为了购房时规避房产交易过程中首付款比例、贷款比率等规定而办理的“假离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此后,原、被告虽再次登记结婚,后调解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变更中未涉及财产分割,故2013年10月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的约定,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有些夫妻双方为了满足特定的目的,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但是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所以千万要慎重。“假离婚”会带来重大法律风险。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存在假意离婚,《离婚协议》以及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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