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座落在桃源县漳江路的一栋房屋归原告谢小某、张某所有。
原告谢小某系谢大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的婚生女,2010年7月8日,谢大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和财产部分约定 “女儿谢小某由谢大某监护抚养,一切费用由谢大某负责。桃源县漳江路的房屋归谢大某所有”。协议离婚后该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然登记在被告李某的名下。2014年3月1日,谢大某因病去世,谢小某从此由祖母张某抚养教育,其母李某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现二原告要求该房屋由其继承,李某拒绝过户,双方发生权属争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诉争房屋归谢大某所有。因谢大某因病去世,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应由二原告继承,由二原告共有。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