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 离婚后仍应偿还

        近日,正阳法院执结一起姐妹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陈某系陈某霞的妹妹,被执行人陈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关系。陈某、高某因家庭盖房,于2005年向陈某霞借款20000元;2014年陈某因家中有事分别通过汇款向陈某霞借款11000元。后经陈某霞追要,陈某与高某偿还陈某霞10000元,剩余21000元久拖不还。陈某霞将陈某和高某诉至正阳法院,2016年12月7日,法院判决高某和陈某各偿还借款10500元。判决生效后,高某声称两人已离婚,钱不是自己借的,不该由自己偿还。陈某称虽然两人已于2016年9月离婚,但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用于家庭所用,理应两人共同偿还。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高某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阳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便立即对该笔款项进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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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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