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女士与王先生本是夫妻,后因感情破裂经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二人育有一子,因孩子年龄比较小所以判决由付女士抚养,王先生需每月支付付女士1500元抚养费。
判决生效后,王先生却未按要求定期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付女士到洛龙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依法向王先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庭。王先生经依法传唤到庭后,向执行法官道起了他的苦楚。原来在判决生效后,由于付女士的阻挠他一直没有见到过孩子,一气之下这才拒绝支付抚养费,王先生表示只要付女士每月都能够让他见见孩子,他就一定按时按点支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弄清楚事情的原委后,随即将付女士传唤到场做起了二人的调解工作。
执行法官告知二人,抚养费、探视权涉及到被抚养人的生存权及父母的亲权,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先支付抚养费作为探视的条件或以对方同意探视作为支付抚养费的前提;此外,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经过一上午的耐心调解,双方也达成了协议,王先生当场拿出6个月的抚养费付给付女士,并承诺以后会按时给付绝不拖欠,付女士也答应王先生每月见孩子的要求,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