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法院日前公开一宗“特殊”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判决。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给自己父母买房,妻子叶某向丈夫陈某借钱并约定会还。后来,双方离婚了,陈某向叶某催收欠款,但叶某却没有还款意愿,为此,陈某将前妻诉至了法庭。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离婚后还能要回来吗?顺德区法院的判决说:可以。
原告: 前妻曾向我借了钱
原告陈某提到,其与被告叶某于2016年5月5日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在2014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其父母的购房款,并约定在2年内还清。
随后,陈某便在2014年8月29日为叶某父母在肇庆市四会某地产公司刷卡支付50000元购房款,还款期限在2016年8月27日,已到期。但经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没有还款意愿。
因此,陈某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款项50000元及利息2139元,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亦由被告承担。
被告:
夫妻共同财产咋要还?
对陈某的诉求,其前妻叶某辩称,不同意还款,因为借条是被告在婚姻期间写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借贷。
据了解,2014年8月27日,当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叶某向陈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现叶某向陈某借伍万元正为父母购买房屋,伍万元钱会于两年内还清。”
顺德法院经审理还查明,陈某与叶某于2016年5月5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夫妻双方一直经济独立,财产独立。陈某于2014年8月29日刷卡向肇庆市四会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50000元。叶某的父母使用了该50000元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叶某认为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没有向陈某偿还。陈某委托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审诉讼,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焦点:
借款算不算共同财产?
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顺德法院于2017年8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的50000元是否属于借款。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了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是用于其父母购房的,即并非用于原、被告的家庭生活。
同时,被告辩称当时只是为了让父母安心而写下借条,没打算还,但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清楚签署借条的后果,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假如被告当时不打算还钱,便不会在借条上写明两年内还清,约定还款期限进一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法院的判决还提到,在离婚协议书上,原、被告写明双方一直经济独立、财产独立,足以证明原告确实以其个人财产出借涉案的50000元。
判决:
连本带息都要还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涉案的50000元不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逾期未偿还,已构成违约。
法院还提到,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自2016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有理。经核算,原告主张暂计至2017年8月15日的利息共2139元,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律师费,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顺德法院判决被告叶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偿还5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4.24元,由原告陈某负担54.24元,被告叶某负担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