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李某将415万元公司货款,存入了自己个人账户,给自己带来大麻烦:离婚诉讼时,一审判决分给女方一半。
李某是武汉一家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避税,他将来往单位的415万元货款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2017年5月,李某要求与妻子吴某离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同时依据李某个人银行流水,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李某向吴某支付共有存款的一半即207.5万元。
拿到一审判决后,李某十分后悔,因为这笔钱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若分给女方,他要自掏腰包填补。于是,他委托本报楚天公益律师团成员、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占建律师代理上诉案。
占建律师审查相关材料,确定本案症结为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所致。要证明这415万元系公司货款,需要有对应的实际货物交易。占律师让李某找到每笔货款的对应交易合同,并让对方公司对该笔汇款用途出具证明材料。
离婚案二审开庭时,占建律师将这些新证据提交法庭。近日,武汉中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准予离婚,撤销一审有关规范财产分割的判决。
昨日,占建律师称,以个人账户接收公司款项的行为有一定普遍性,其中的隐患不容小觑。一方面涉嫌偷逃税款,达到一定数额可能被追刑责;另一方面在个人涉嫌债务纠纷时,公司款项受到波及。公司应在日常经营中规范交易行为,避免公私财产混同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