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除了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以外,如果双方生育了子女,则子女抚养权归属也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法院的裁判标准是什么呢?
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子女如果在哺乳期,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即法院一般会判由母亲抚养,但这里表述的是“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意味着特殊情形下也可以判决由父亲抚养。过了哺乳期,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由法院自由裁量。因此,法院在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上拥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此后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子女抚养权裁判标准问题并未有明确规定。但在此前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虽然是199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但现在仍然有效。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决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有下列情形:“(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但夫妻双方如果协议由父亲抚养,对子女成长无不利的,法院也会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优先考虑判决由其抚养的情形有:“(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此外,如果夫妻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也是法院优先判决抚养权的理由。
三、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听取子女的意见。
此外,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