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还贷,离婚后,前妻要求前夫予以补偿。
近日,南宁市宾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前夫)向原告李某(前妻)支付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数额的一半23450元。
案情介绍
被告刘某婚前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宾阳县某商品房一套。被告以所购房屋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行抵押贷款。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自结婚后至2015年3月,共向银行归还房屋按揭贷款4.69万元。李某认为该款项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于2016年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当时李某未主张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前不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刘某支付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数额的一半。
法院判决
宾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婚前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房,该房屋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
原、被告双方虽已经本院判决离婚,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屋贷款4.69万元,应视为对被告个人债务的偿还,故原告李某请求被告支付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数额的一半,该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结束语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房屋在双方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李某在本案中并未主张上述权利,故本院也不能主动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