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两个人的事儿,离婚亦是两人的事儿。
当男女双方感情破裂不可调节时,一般会选择离婚。离婚势必要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房子的升值空间大,势必成为双方争夺的目标。当然,也有一方选择净身出户的,不过这种很少见。
离婚后,男女双方依旧会因孩子、抚养费、补偿金等因素出现各种矛盾,有的甚至会再次闹到法院。然,根据法院的判决协议离婚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经很明确了,如果离婚后依旧有财产纠纷,一般要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规定来执行,当然还要结合实际情况!
例如下边的案例:
侯某(女)与刘某(男)于2011年协议离婚,离婚财产分配是房子归刘某(男)所有,刘某(男)需一次性补偿给侯某(女)80000元,侯某(女)收到补偿款后一周内从该房屋搬出。但是房子是按揭还款的,落户在侯某(女)的名下,如果要过户需要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刘某(男)没有能力偿还,所以房子依旧在侯某(女)名下。期间刘某(男)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80000元补偿款,在同年12月底强行将侯某(女)赶出诉争房屋。
后经多次协商,刘某(男)书面承诺房屋由侯某(女)居住至欠款付清为之,并承诺不拖欠房贷及抚养费,如拖欠房贷、抚养费2个月以上,诉争房屋归侯某(女)所有,可任意处置。
两年后刘某(男)才将80000元补偿款交给侯某(女)。但因为房贷经常逾期,给侯某(女)的个人信用造成了影响,侯某(女)再次购房收到限制,影响了侯某(女)的购房能力,给侯某(女)造成了不少的经济损失。
按之前签订的承诺书内容原来调解给刘某(男)的房屋已经构成物权转让条件,应归侯某(女)所有。侯某(女)上诉要求法院判决将该诉争房屋判给自己,并由刘某(男)承担此次全部诉讼费。
关于本案法律观点是:
l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诉争房屋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该房屋已确定归被告所有。
l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含有赠与内容,但被告认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当庭撤销该承诺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
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所以,侯某(女)无权主张将争议房屋判给自己,房子还是属于刘某(男)的!
离婚协议涉及到很多方面,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男女双方都要遵守才行。
为减少离婚后后的纠纷,离婚协议必须要经过慎重思考才能签字,有关财产、抚养费、补偿金等方面当事人不了解的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