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芷江的男子杨某与女子王某于2017年5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关于财产及债务的约定为:婚后房子归女方所有,6万余元房屋欠款由女方偿还。四个月后,男子杨某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反悔了,其与王某协商无果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其与前妻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住房。
2018年1月,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男子杨某与女子王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在离婚时就房屋分割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且杨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订立该协议时女子王某存在欺诈、胁迫杨某等情形,故对杨某要求重新分割住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