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夫妻离婚后 妈妈想看自己女儿是法定权利

       小文和小卫九年前结婚,两年后生下女儿。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逐渐变淡,最终,双方不得不决定分手。
 
        由于女方小文名下没有住房,其收入又不高,两人在离婚时约定,7岁的女儿随小卫共同生活,小文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每隔一周可探望女儿一次。
 
        由于小文经常来探望女儿,让小卫产生了复婚的念头。但小文称,她只是回来看孩子,不可能再回到过去。
 
        发现复婚无望,小卫心理有点失衡,开始有意为难对方,他设置各种障碍对小文的探望百般推脱。
 
        一天周末,小文提出要来看女儿,小卫称,其要带女儿去外地玩不在家。
 
        好不容易等到下个周末,小卫又找了个借口拒绝了小文的探望要求。
 
       第三周,小文提出要来看女儿,小卫称,只有下午4点到4点半有时间。
 
       无奈之下,小文只得向海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要求探视并非追讨钱财,执行起来还真有点难度。法官耐心做小卫的说服工作,终于使得小文顺利见到了女儿。
 
       为此,法官感叹道,夫妻关系可以解除和结束,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可能割断,父母与孩子之间有着不变的亲情。父母探视未成年的子女,不仅是基于人性的自然要求,更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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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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