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精神疾病妻子要离婚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不准

        妻子认为丈夫患精神疾病,应属无效婚姻,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从今天起,无论贫穷还是富有,疾病还是健康,你都愿意终身守在他(她)的身边,珍惜和爱护他(她)吗?”如今,不少婚礼仪式上会听到这样一句话。而一句“我愿意”,更是新郎新娘彼此的郑重承诺。
 
        但是,当一方不幸患上了疾病,曾经信誓旦旦的人们,又将如何抉择呢?
 
        在这两个案子中,丈夫患精神疾病,妻子要离婚,法院驳回了妻子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日前,湘西的滕女士向法院递了一份离婚申请,此外,滕女士还向丈夫索要一笔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梳理发现,在与丈夫结婚的第20天,滕女士便离家出走。在她看来,丈夫患有精神疾病,且一直反复。但滕女士的出走再次刺激了其丈夫的发病。
 
         法庭上,滕女士拿出了丈夫的病历本,试图证明自己的婚姻无效。然而,1月29日记者了解到,此前花垣县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均驳回了滕女士的诉求。
 
         妻子出走,丈夫精神疾病复发
 
        花垣县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滕女士今年32岁。2013年8月,滕女士与比她大8岁的田先生经人介绍认识,通过电话联系、短信聊天相知相恋,2014年3月11日,两人在花垣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婚礼。
 
        然而两人结婚后,夫妻生活发生矛盾。2014年3月30日,在两人结婚的第20天,滕女士留下一瓶农药和一份留言后离家出走。田先生和家人发现后报了警,并与滕女士亲属共同寻找未果,之后滕女士没有再回过田先生家,两人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
 
        在滕女士看来,丈夫患有精神疾病,婚后一直反复发作,这样的婚姻在法律上应该是无效的。记者发现,在一审判决书中,田先生的精神疾病曾被治愈,之所以不断反复是因为他多次在打工途中擅自停药,尤其是滕女士的离家出走更是刺激了田先生的病情。
 
        判决书显示,田先生在1998年发生了交通事故,因受刺激于同年12月在当地医院治疗后恢复正常。但2000年6月,田先生因话多、夸大、挥霍、易怒、眠差等又入住湘西自治州精神病医院治疗,诊断为心境障碍(躁狂发作),治疗56天痊愈出院。
 
        2001年10月,田先生因打工自行停药,导致病情复发,2001年12月3日第二次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治疗41天痊愈出院。2004年7月外出打工期间自行停药,于2004年12月16日病情复发,主要表现为夸大、话多、挥霍等,2004年12月21日第三次入住湘西自治州精神病医院治疗,诊断为躁狂发作,治疗31天获治愈出院。2014年3月30日,滕女士离家出走后,田先生病情复发,2014年4月15日第四次到当地医院治疗,住院56天治愈出院。
 
         法院认为两人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医学上认为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本案中,滕女士主张田先生患有精神疾病且未治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双方婚姻无效。而田先生则认为他患精神疾病是受事故刺激导致,不存在遗传性,且可治愈。
 
        法院认为,从滕女士提交的病历资料来看,田先生因交通事故受刺激导致精神疾病,经医院治疗获痊愈出院,恢复正常,在双方结婚前10年间未曾复发。从滕女士提交的法院调解书来看,田先生与前妻离婚的原因是缺乏了解、婚后建立不起夫妻感情,并不是田先生患有精神疾病。#p#分页标题#e#
 
        因此,法院认定他们结婚登记时不存在患有法律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自愿结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此驳回了滕女士的离婚诉求。
 
        二审驳回离婚申请
 
        对于这份判决,滕女士不能接受。她拿出田先生最近的一份病案单说,“出院医嘱说药物由家属保管,严防外出,定期来我院,不适随诊等等。一个精神病患者在被确诊为没有自知力了,并叮嘱家属严防患者外出,可想而知患者可能给他人及社会带来风险包含人身安全。”滕女士认为,一审判决主观以法律人的理解而作出了对医学上理解与判断,认定被上诉人所患病情不存在患有法律规定的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滕女士提出田先生患有精神疾病,对于精神病人的认定应经过法定程序,对滕女士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再次驳回了滕女士的离婚诉求。
 
        相关案例
 
        红网时刻1月30日讯 日前,新邵县一女子以其与丈夫感情不和、经常争吵为由,向新邵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诉状中对丈夫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事实只字未提。
 
        据悉,妻子王某与丈夫贺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按农村风俗举办订婚酒。2008年,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生活有滋有味。不幸的是,贺某于2013年年底经深圳市康宁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开始接受治疗。2014年9月,贺某回家后在邵阳市脑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4月,贺某再次转往深圳市康宁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贺某长期在医院接受治疗,情绪波动较大,其第二次在深圳市康宁医院住院期间与王某发生激烈争吵。不久,王某就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贺某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且生育了两个小孩,建立了幸福美满的家庭。王某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丈夫患了精神分裂症,导致自己要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而由于丈夫患病无法理解妻子的辛勤劳苦,故产生离家出走和离婚的念头。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丈夫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在积极治疗,现仍处于恢复阶段,妻子应宽容理解,给予更多关心与支持,与丈夫共度难关,维系一个完整的家庭。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要求与贺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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