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与被告杨某(女)经人介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育有一女(现随李某生活)。期间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2013年起诉离婚,后撤诉,双方又共同生活,于2014年又育有一子(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案件移送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审理期间,原告多次找法院领导反映问题,给办案增加阻力,并且被告方不配合法庭工作,案件办理困难重重。虽然双方都有代理人,但都不信任代理人,完全不听取代理人的意见,思想工作难度很大,后鉴于双方都对婚生男孩的健康问题着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6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双方都主张如果离婚由对方抚养婚生男孩(患有发育迟缓的疾病)。原告再次找到法院领导施压,让其亲自督促法官办案。被告坚持自己的意见,强烈要求主办人按照她自己的意愿办案,主办人多次释法明理,引导被告向法治思维靠拢,但被告母亲言辞激烈,称主办人态度不好,案件办理工作陷入僵局。法院审理认为假如解除婚姻关系将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7年年底,原告准备再次起诉。在诉前调解阶段,前小寨法庭庭长、现在的专职调解员杨庆群接手了这个案子。在调解开始前,杨庭长主动找到双方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发现二人之间确实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可言,案子之所以办不下去关键在于婚生男孩的抚养和治疗问题。女方担心的症结在于男孩的病属于慢性疾病,如果孩子由她抚养,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大额的花销,以她的经济状况负担不起。而相较于女方,男方的经济条件比较好,又担心如果由男方抚养,得不到好的治疗和照顾。
找到案件症结所在,杨庭长对症下药,首先向女方普及相关的法律条文,告诉她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针对婚生男孩以后的治疗等费用,女方可以在实际发生之后向男方主张。在看到女方依旧存有怀疑时,杨庭长调出了实际案例给女方看,以真实的案例和真诚的态度彻底打消了女方的疑虑。但女方又提出要求男方给予经济补偿,考虑到女方的经济条件,杨庭长又给男方反复做工作,终于使得男方同意,一次性给付女方经济帮助款8万元。
最终双方自愿离婚,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孩子,抚养费均自理,双方均可探视孩子,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8万元,案件在调解阶段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