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购房资格,邹先生花两万元雇了一位“妻子”,结果收房时“妻子”却反悔了。今天上午10时,该案在通州法院台湖法庭开庭,邹先生并未现身,而是委托代理人应诉,被告的林女士则亲自来到法庭。
据悉,邹先生追加了房地产公司为被告,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延期办理入住导致原告拖延入住的损失。
邹先生是北京市朝阳区人,2016年,邹先生想在通州区九棵树附近购买一套新开盘的楼房。
据邹先生讲,因其户口系集体户口,根据通州区现行的购房政策,其并不具备购房资格,于是售楼处销售员建议他找一位符合购房条件的女性假结婚。后经销售员介绍,邹先生与通州籍女子林某办理了一张“假结婚证”,作为回报,他给了“妻子”2万元好处费。
很快,邹先生与林某作为一对假夫妻顺利通过了通州区建委的购房资格审核。随后,邹先生与林某作为购房人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房屋作为抵押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房屋首付款200余万元均系邹先生一人支付,房屋按揭贷款也由邹先生一人负责偿还。
2016年11月,开发商通知邹先生和林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林某表示拒绝,无奈之下,邹先生到法院起诉“妻子”林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一人享有。
在法庭上,原告方出具了23份证据,其中有一份协议,协议书是原告与被告林某签订的,声称俩人是假结婚,房子归原告一人所有,还有一份林某收到原告给的2万元的收条。
对于原告的说法,二被告均提出异议。“购房合同上写着我们两个人的名字,所以房子是我俩的,应该有我一份。”林某表示。
同样作为被告的房地产公司也表示一切以购房合同为准,购房合同上是两个人的名字,房子就该归两个人所有。公司代理人还称,邹先生与林某是不是假结婚公司并不知晓,即便假结婚协议是真的,也跟公司无关。
据法庭了解,被告林某现已真的结婚了,但在与丈夫申请两限房时,被告知因其名下有一套被网签的商品房,故被拒绝。该案未当庭宣判。
假离婚为省首付跑了丈夫
为降低首付款比例,李女士和丈夫签下了一份离婚协议,没想到事后丈夫却拒绝复婚。
原告李女士诉称,她与韩先生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2月,双方育有一女。2016年3月,李女士与韩先生欲在河北省香河县某项目买两套楼房,并签订了购房协议。
2016年4月,河北省出台了限购细则,为购买上述两套房屋并降低首付款比例,李女士与韩先生在售楼处售楼人员的建议下,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男女双方各一半。
之后,李女士与韩先生同离婚前一样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然而,2017年6月韩先生开始离家与李女士分居。后李女士多次挽救婚姻均以失败告终。李女士迫于无奈接受双方“真离婚”的事实,但在李女士向韩先生提出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时,遭到了韩先生的拒绝。
2017年10月,李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韩先生诉上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男女双方各一半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截至记者发稿时,该庭审还未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