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感情不和且无法协议解决矛盾,妻子将我告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由于我们二人感情早已破裂,矛盾尖锐,我不愿再见到她,只想尽快结束这段破碎的婚姻关系,我全权委托律师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并特别授权律师同意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等事项的相关权利。请问,在我们的离婚案件中,我不愿再见到我妻子,在开庭时我本人可以不出庭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岀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真实的意思表达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除特殊情况外,本人必须出庭。本案中,您以不愿见到您妻子为由不出庭应诉,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所以,您应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