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付的赔偿款应依约履行

        李先生与刘女士原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除了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外,还约定了赔偿条款:因李先生提出离婚,李先生自愿向刘女士支付人民币60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后,李先生却一直没有支付这60万,刘女士只能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李先生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就得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不同意支付该60万。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支付60万元的条款,是双方为离婚而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之一,其实质是李先生自愿给付刘女士的补偿,其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律师分析,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付的赔偿款、补偿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精神损害赔偿强调必须与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相匹配,而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给付赔偿款、补偿款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作为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如果仅仅因为字面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字眼就否认了自愿补偿的性质,这就违背了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本意,亦不利于维护在婚姻中实际受到损害一方的利益。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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