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华和王红于2007年2月结婚。婚前,李华在某小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结婚用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后两年王红生下一女。双方父母觉得原有住房已变得拥挤,于是老人便共同出资,为夫妇俩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登记在王红名下。后李华的生意越做越好,心也越来越不在王红身上,两人经常争吵。一年后,王红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期间,王红的父亲不幸因车祸去世,其生前两套房产王红和母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离婚诉讼中,双方对上述房产的分割争执不下。
【解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因为房价飙升,房产分割便成为近年来各种离婚诉讼争议的焦点,通常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一、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应当如何处置?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四、被继承的房产在被继承人之间未实际分割之前,离婚一方是否可要求分割?因此弄清这些问题的法律依据,才是解决这些激烈纠纷的关键。
根据今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下称《解释》) 的相关规定,李华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屋,婚后与王红共同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李华,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李华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则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李华对王红进行补偿。本案中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即登记在王红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解释》未出台之前,由于相关法律没有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一般会按照相关法律原则、司法精神、法理等处理。对于婚前个人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另一方一般是无权主张权利的。对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一般是按夫妻共有来对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遗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新法的实施给司法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统一的标准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