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法院依法执结一起涉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彰显了法律权威,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马红梅(化名)为上海某部队现役军官,2011年2月28日,马红梅与宣城水阳籍居民唐祖德(化名)在上海闸北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1月,双方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唐祖德未按协议履行财产分割,马红梅多次讨要无果后,于2016年上诉至宣州区人民法院。同年4月,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红梅与唐祖德离婚后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故支持马红梅的主张,判定唐祖德按协议履行协议。
宣州区法院判决后,唐祖德依旧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期间,该院依法责令其自行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唐祖德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陷入僵局。为维护法律威严,保障胜诉兑现,宣州区法院经过充分研究,制定出强制执行方案,今年2月7日上午,宣州区法院一行在原告马红梅的陪同下,前往位于水阳镇的执行地点进行强制执行。在此期间,宣州区法院法官多次出示执行依据,耐心解答法律问题,情理兼施,平息了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法院干警逐渐掌控了局面。宣州区法院在顺利执结该案的同时,也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直观生动的法制课,为这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画上一个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