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与杜某因感情不和在2014年选择离婚,婚生女杜某某由母亲乌某抚养,父亲杜某每月给女儿杜某某抚养费400元,并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直至杜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由于杜某未支付2015年与2016年的抚养费,乌某遂于2017年1月将杜某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由于该案为涉民生案件,法院执行法官优先对该案进行了办理,并运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杜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成功查控了被执行人杜某的吉利全球鹰牌小轿车一辆。随后,执行法官与杜某所在地村委联系,获得了被执行人杜某的最新联系方式。
在与杜某取得联系后,杜某表示因见不到女儿才一直拖延支付抚养费至今。执行法官又与乌某沟通,乌某表示自己经济条件不好,居住外地,不方便将女儿送回来,并非不让他们见面,如杜某要见孩子,她会提供方便。据此执行法官又耐心细致地与杜某进行了沟通,杜某当即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并表示以后也会按期给孩子抚养费。
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这起执行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