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孔某与被告杨某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06年11月,双方自行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1、双方离婚;2、婚生女跟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教育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对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店面二间、住房一套及其他家电进行分割;4、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2万元。2006年12月11日,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离婚。2007年2月10日,原、被告再次协商,并由婚生女代书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补充约定:1、对牙科店内的器械进行分割;2、对原、被告共同购买的福州住房一套,原告自愿放弃其所有的份额,将其赠与其女儿所有,被告另行补偿25000元给原告。
2007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被告为达到离婚并独霸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一方面以原告嫖娼,要送原告去坐牢为由威胁原告,另一方面又以表面离婚,实际仍然与原告生活居住在一起为由欺骗原告,致使原告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和《离婚协议补充协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两份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民政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是由女儿起草,均不存在欺骗和胁迫的情形。该两份协议均为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且该两份协议均已实际履行,依法不得撤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