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离婚家庭未成年人被探视权利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快乐成长。”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带来一份提案,呼吁切实落实离婚家庭未成年人的被探视权利。
彭静说,探视权制度的适用前提是离婚以后,即合法有效婚姻关系消灭后,但是这一前提实际上将部分父母排除在了探视权主体之外。比如,无效婚姻不会产生离婚法律行为,也就无法符合行使探视权关于离婚的要求,同样影响到他们的子女。
彭静认为,探视权权利主体仅限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且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未成年子女排除在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之外,“这不利于弘扬我们国家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彭静提出,应扩大探视权主体范围。“建议将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和事实婚姻关系的父母均列入探视权主体范围,并规定被探视者有权要求有探视权的亲属来探视自己。”
彭静认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完善探视权利的救济方式。“探视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探视权人探视权的行使,会导致探视权人的精神痛苦,符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