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北京二中院判令王女士无须承担前夫张某欠下的债务。
记者上午从北京市二中院了解到,三名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与王某共同承担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他们与张某的一份涉及300万元的债务问题。张某和王某于2000年结婚,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之后的2017年7月,三名原告分别和张某签下了一份《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协议书中称,他们曾经在2009年至2010年间,向张某出借钱款300多万元。
由于张某没有如期还钱,三名债权人分别将张某和他的前妻王某起诉到法院。三名原告认为,这份由张某签字的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由张某和王某共同还钱。签了协议的张某说,他和三名原告之间并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共同投资经营,所有的款项都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于这份天上掉下来的欠款,王某更是委屈,她说,她对这些钱根本一无所知,从未见过,现在怎么会突然需要偿还?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2月作出判决,支持了三名原告的诉求,要求张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300多万元的债务,金额较大,已经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三名原告作为债权人,既然认为这笔钱是张某和王某的共同债务,那么这时就要“谁主张谁举证”,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这笔钱确实用在张某和王某二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二人都同意借入这笔钱。
但是,在这起案件中,三名原告没能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因此法院不能支持三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由借款人张某偿还借款本息,驳回他们要求王某共同偿还款项的要求。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作出时,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尚未公布,一审判决依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法院判决也由此作出了调整。这份新《司法解释》当中,第三条明文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