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周某某与石某某经他人介绍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周某某起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一直不
合,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在3月7号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愿意对被告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尝试对本案进行诉前调解,希望双方冷静思考后再做决定。但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原被告离婚意愿强烈,只是双方在经济补偿方面没有达成一致,且考虑到原
被告之间的性格确实不合以及暂未生育子女等情况,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签订了离婚协议,原告当场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