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元康镇的许倩姑娘2014年在沙特阿拉伯务工时与一名斯里兰卡小伙古纳拉什纳相识并恋爱。2015年7月7日,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
感情基础薄弱,双方脾气、性格、爱好以及生活习惯等存在明显差异,婚后不久古纳拉什纳就前往沙特阿拉伯工作,两人开始两地分居,更加无法沟通,以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许倩向远在沙特阿拉伯的古纳拉什纳提出了离婚的请求,古纳拉什纳虽同意离婚但要求许倩支付其100万的巨额费用。去年10月24日,协商离婚不成的许倩到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了古纳拉什纳,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林州法院民二庭法官冯相庆受理该案后,首先考虑的是基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经过向港澳台综合科咨询,并向上级法院请示,最终确定了由林州法院审理。
审理该案件首先面临的就是送达问题,古纳拉什纳是斯里兰卡人,工作地却是在沙特阿拉伯。而对于涉外民事案件,有外交送达和司法协助送达,但是这还需要看国与国之间是否缔结签有合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而且时间很长。最终法官决定采用邮寄送达方式,但需要看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否允许邮寄送达。接下来法官面临的就是语言问题了,斯里兰卡的官方语言是僧伽罗语,法官从郑州委托了专业的翻译公司对传票、起诉书等内容翻译了英语、僧伽罗语两种版本,并于今年1月7日向古纳拉什纳在斯里兰卡的居住地和沙特阿拉伯的工作地进行了邮寄。
经过一个多月的漫长等待,最终邮寄件在沙特阿拉伯被古纳拉什纳签收。今年5月17日林州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许倩及其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古纳拉什纳经过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脾气性格爱好以及生活习惯存在明显差异,加上两地分居,致使夫妻感情日益破裂。双方也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未果,无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涉外离婚纠纷,原告为中国公民,被告系斯里兰卡公民,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中国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同时离婚适用中国法律。
原被告系跨国婚姻,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不久便分居,同居时间短,分居时间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未能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本院劝解原告继续生活无望,执意要求离婚,被告也未到庭要求和好,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判决书下达后,法官再次对判决书等内容翻译了英语、僧伽罗语两种版本邮寄至斯里兰卡和沙特阿拉伯。目前该案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在此提醒,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跨国婚姻日益增多,从表面看,跨国婚姻新潮浪漫,其背后,也有一定的风险和无奈。所以,一旦决定与外国人结成婚姻,一定要考虑在语言交流、文化差异、饮食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但是无论怎样的婚姻,前提都应该是两个人性格脾气相投,彼此欣赏,彼此相爱,这样两个人才能遇到问题解决问题,同甘共苦,不离不弃,白头偕老。